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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虛假表示等原因,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
具體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 14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因缺乏必要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民法典第 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隱藏行為的效力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 153條):但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同時,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也無效。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 154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格式條款的無效(民法典第497條):包括具有無效情形、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
免責條款的無效(民法典第506條):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超較長租賃期部分無效(民法典第 705條第 1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
融資租賃虛假表示合同無效(民法典第 737條):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技術合同無效情形(民法典第 850條):非法壟斷技術或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人體買賣無效(民法典第 1007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遺體,違反此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無效婚姻(民法典第 1051條):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
無效收養行為(民法典第 1113條第 1款):有民法典第 一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違反收養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遺囑(民法典第 114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總結
這些規定共同構成了民法典中關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完整框架,旨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嚴格依照這些規定進行裁決,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