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需要遵循的原則
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需遵循一定原則,并采用合適的方法,以下為您詳細介紹:
分割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應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的分割意見。這體現了對當事人財產處分權的充分尊重。比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將房產出售后按一定比例分配售房款等。
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男女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因性別差異而有所偏袒。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也應平等地分割財產和承擔債務。例如在分割銀行存款時,應平均分配。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協商不成時,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這體現了對弱勢群體(如子女和女方)的保護。比如在分割房產時,如果女方帶著孩子生活,法院可能會傾向于將房子判給女方,并給予男方相應的補償。
給予補償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例如一方為了照顧家庭放棄了自己的事業發展,離婚時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如果離婚是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這里的過錯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需要的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效用,不降低其價值。屬于一方使用或經營的生產資料,應盡可能地分給使用或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
對各種生活資料,也要考慮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和作價處理。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

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分割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應當依法收繳,不得進行分割。
借分割共同財產之機將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據為己有的,必須如數返還;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制裁。對與他人合伙的財產,應先析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然后再進行分割。
分割方法
實物分割:在不影響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實物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例如對于一些家具、電器等生活用品,可以進行實物分割。
價金分割: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比如對于房產、車輛等不易分割的財產,可以通過變賣或拍賣的方式,將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價格補償: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應的價格補償。例如一方取得房產,另一方獲得相應的房款補償。
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
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 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