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遵循和適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原則介紹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未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設立專門的具體原則,但應遵循和適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原則,主要包括:
1.協議優先原則: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時,房產登記或協議約定各方份額的,應按照約定的份額予以分割,無約定的從法定,但當事人處分夫妻共有房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
2.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和無過錯方原則: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時應對女方、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或無過錯方予以適當傾斜保護,具體傾斜程度可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房屋價值、過錯程度等綜合確定。
3.侵害共同財產的懲罰原則: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對于經營性用房,原則上應當判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對于學區房,以判歸撫養孩子的一方所有為宜。
分割方式
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對共有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應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可采取競價取得的方式,由出價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權,支付另一方房屋折價款。該種分割方式應以雙方同意且不存在一方有應當照顧的其他情形為前提。在不存在特殊情形、由法院判決房屋產權歸屬時,一般應將房屋產權判歸所占產權份額較大的一方所有為宜。
2.夫妻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可采取變價分割的方式,將房屋處分變現,雙方再對變現取得的價款進行分割。變現可由當事人協商自行出售變現,也可申請由法院判定拍賣變現,但均應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3.夫妻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另一方表示放棄:則由該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對另一方進行作價補償。房屋價值的確定,可由共有人協商確定,也可由評估機構作出估價,或參考相似房屋的市場價格。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只有一套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居住,又均無能力補償對方的情況下,一般不宜判決當事人離婚后對夫妻共有的房屋產權按份共有,對共有房屋仍應進行分割。此外,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告知當事人待產權清晰后再處理。
具體分割比例的確定
在確定夫妻共有房屋的具體分割比例時,以對半分割為基本原則,再結合各方對共有房屋的貢獻大小、是否存在過錯、房屋價值、婚姻存續時間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
1.審查各方對共有房屋的貢獻:無論是夫妻一方個人用婚前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還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甚至是支付大部分房款,都應當視為該方對共有房屋作出的貢獻。在分割共有房屋時對出資因素進行考量,具體結合首付款占總房款的比例、婚后共同還貸的金額、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等因素判定對出資貢獻大的一方的傾斜程度。
2.審查是否存在少分的情形
夫妻一方存在過錯行為,主要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或其他有重大過錯的行為。如果判定一方存在過錯行為,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時應對過錯方予以少分。
夫妻一方存在惡意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時應當予以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