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 院在已通知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公告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時,由于出現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根據刑事訴訟法 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