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在事故發生時的的行為狀態對事故責任認定的影響非常大。那么,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要如何認定呢?
1、看事故雙方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
此處的“違法”主要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違章”,違法行為多種多種多樣,比如我們常見的闖紅燈、車輛超速,車輛通過人行道時未減速、未注意觀察,等等情況,絕大部分的道路違法行為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所規定,事故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也是認定責任的關鍵點。
2、看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此處的違法行為按照一般理解即可,即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損是果,只有具有因果關系時才需要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如果不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是事故發生與本次違法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的,也不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比如甲開著未年檢的車輛上路,但實際上車輛的性能是正常的,在高速上正常行駛時撞到了擅自闖入高速道的行人,在這種情況下,事故的發生并不是因為甲的車輛未年檢造成的,未年檢與事故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不應當負事故責任。
3、除了要看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還應當考慮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以作用的大小來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交通事故責任,包括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具體是承擔哪種責任,要結合各方在事故發生中的作用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