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中止:是外部因素造成的,不是權利人本人的意志造成的。《民法通則》第 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的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它包括以下三個要素:1 .時間要素:中止的原因必須發生或持續進入時效期限的后六個月。2.內容要素:中止的原因必須是客觀情況。3.結果要件:中止的理由必須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訴訟時效中斷:由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請求或者約定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時起,時效期限重新計算。它包括以下三個要素:1 .時間要件: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2.內容和要件:造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征是當事人的自覺行為,包括起訴行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3.結果要素: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民法稱訴訟時效的中斷是一個根本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