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過錯方怎樣分割共同財產
現代社會,離婚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了,離婚帶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復雜,因為離婚不僅僅是單純的感情問題,還包含著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諸多問題。其中,財產分割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的主要問題之一。那么,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呢?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這個需要結合我國法律規定來分析:《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是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但立法者也充分考慮了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中的地位、家庭貢獻等因素,在立法上有所傾斜:一是幫助婚姻關系中的弱勢當事人,如:《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的,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給予適當幫助。”第二,補償那些多付義務的人。如《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一方為撫養孩子、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多付義務。他們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給予賠償。”第三,賠償無過錯方。如《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四、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處罰”。例如:《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見,法律為婚姻中的錯誤一方提供了多種救濟途徑,但并不是簡單地分割或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婚姻法》第47條存在時,“錯誤的一方”才能被分割或分割。在其他情況下,非過錯方需要進行賠償或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