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有獎銷售是什么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采用冒領獎金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為有獎銷售中獎的欺詐手段;以有獎銷售的方式銷售質優價廉的商品;抽獎式的獎品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是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有獎作弊,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銷售質優價廉的商品,抽取有獎銷售,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運營商有主觀意圖,目的是為了爭奪客戶,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有獎不公平銷售一般受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但申請時要考慮以下兩點:
首先,這種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如果是政府或相關部門批準的彩票銷售,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監管范圍內。但如果是非法從事彩票銷售的,其他法律是禁止的,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范圍內。
二、彩票銷售高獎金數額不超過5000元,即彩票銷售分為多個獎項時,高獎金總額不得超過5000元。高獎項的高限額是針對中獎的可能性,不考慮中獎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