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如果一方婚前拆遷,婚后一方會用拆遷補償買房。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婚前財產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財產的性質。因此,夫妻一方婚后用婚前押金購買的房屋,仍然屬于購買者的婚前財產。如果另一方配偶不出資,他不能要求享受房子的份額。同樣,其他婚前財產的形式轉化不影響其作為婚前財產的性質。此外,婚前財產的孳息,如婚前存款利息,也屬于婚前財產。
問題二:拆遷補償分配是否可以立遺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一般來說,在現實生活中,書面遺囑存在廣泛,更便于識別。但是,并不是每一份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都是法律認可的。
根據我國法律,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遺囑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按照其真實意思表示立的,不是以欺騙或者脅迫他人的方式立的;

(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內容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只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其中,必須注意的是,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否則,遺囑視為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具有法律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書面遺囑和記錄遺囑。遺囑應當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口頭遺囑、筆錄遺囑、代理人應當由兩個以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見證,并在代理人身上簽名。
問題三:私房原主人去世未留遺囑,如何認定現房繼承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按以下順序認定: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爺爺奶奶,爺爺奶奶。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一順序沒有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繼承順序沒有先后順序,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此外,喪偶兒媳已履行贍養公公婆婆主要義務的,視為第一繼承人。
問題4:一順序的“孩子”包括繼子女嗎?
答:一順序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有贍養關系的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贍養關系的確定主要有三個方面:(1)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履行了贍養義務;(2)繼父母已履行撫養其行為能力有限或喪失行為能力的成年繼子女的義務;(3)繼子女已經履行贍養繼父母的義務。
問題5: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否必須平均分配遺產?
答:一般來說,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在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不平等地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一)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
(二)對被繼承人已經履行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較多的點數;
(3)有贍養能力、有贍養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不應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平等分配。
問題6:法定繼承人在什么情況下喪失繼承權?
答: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繼承人偽造、變造、毀滅遺囑,情節嚴重的。
問題7:什么是繼承?什么時候可以繼承?
答:再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放棄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次繼承只發生在合法繼承的情況下。在再繼承中,已故繼承人為原繼承人,原繼承人的繼承人為再繼承人。繼承權轉移的對象是原繼承人享有的繼承份額。同一順序的幾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當繼承和分割原繼承人享有的繼承份額。因此,再繼承可以視為原繼承人繼承權的轉移。
問題8:什么是代位繼承,什么時候可以代位繼承?
答: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子女的后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不是繼承死者父母的遺產。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在代位繼承中,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代位繼承人或代位人,代替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或代位人。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問題9:公房可以作為原承租人的遺產嗎?
答:公房不是遺產,房主是國家,所以房子不應該視為原承租人去世后留下的個人財產。但公房拆遷補償可以繼承。比如只有承租人的公房拆遷時,原承租人已經死亡。承租人已經依法確定的,搬遷補償費歸新承租人;承租人未確定的,搬遷補償費歸原承租人的繼承人。
問題10:被繼承人已經死亡20多年。以其名義登記的房屋拆遷后,繼承人主張處置拆遷資金?
答: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未聲明放棄繼承,且爭議房屋的權利未發生變化的,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歸繼承人共有。繼承人確認權利的主張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各方的權力份額可以依法確認。但是,房屋已經搬遷的,繼承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搬遷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主張搬遷利益。
問題11:多重遺囑的內容沖突如何處理?
答: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于普通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以自寫遺囑、代理遺囑、記載遺囑、口頭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遺囑;但有多份公證遺囑的,以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后一份遺囑為準。
問題12:如果有效的遺贈和贍養協議與有效的遺囑有沖突,該怎么辦?
a: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不沖突的,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遺產;如有沖突,按約定處理,與約定沖突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問題13:如果遺囑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遺囑是否有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立的遺囑無效。需要注意的是,立遺囑人立遺囑的能力應當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確定。如果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使該行為能力在立遺囑后全部或部分喪失,遺囑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