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遇到拆遷要如何賠償
房改是指1994年國務院實施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由原單位分配轉化向市場經濟政策的過渡,現在可以稱為購買公有住房。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按照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關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政策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屬于職工個人;如果按標準價格購買,員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后歸員工個人所有。
取得公房合法產權后,如果拆除公房,房屋拆遷補償全部歸公房產權所有,由房屋征收部門對公房產權進行調查,確定補償對象。

房改有合法產權,拆遷補償參照商品房。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與征收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拆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生產或經營關閉損失的賠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房改拆遷補償包括:
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過渡性安置費,用于補償臨時住房或臨時住宿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按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的人口每月補貼。
3、獎勵性補貼,用于鼓勵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