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律師和刑事辯護律師的區別講解
民事案件,應該找專業律師代理幫他打官司,而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也會找辯護律師幫他辯護,讓他有機會洗清犯罪嫌疑。他們也是律師,但是很多人對刑事和民事的區別很好奇。
民事代理律師和刑事辯護律師的區別
1、根據不同。刑事辯護參與刑事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而參與訴訟的刑事代理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的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附于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具有辯護功能,即反駁起訴人的控訴,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代理的職責是維護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范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益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法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的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會見權、交流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的權利,有些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享有的;罪犯代理享有的權利是由被害人代理賦予的,不能超出被害人權限的范圍。
6.權限范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授權的問題,即使所謂授權只是為了讓辯護人參與訴訟;但是,代理人應該有權決定是否參加訴訟,應該在什么范圍權限內從事活動。
7.活動名稱不同。辯護人在調查取證和提交答辯書的活動中使用自己的姓名,罪犯代理在訴訟活動中使用被害人代理的姓名。
民事代理律師和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內容不同于實際權力等等,其重要性和影響力完全不同。